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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3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8-01-19 0:00:00 * 浏览: 418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3
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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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方案》明确,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方案》提出,企业在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等6种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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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
《公告》提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和反馈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审价文书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并可接收和查看估价告知书。《公告》明确,符合海关管理规定要求的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备案和价格预审核备案申请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接收海关备案决定,无需再以纸质形式提交。《公告》规定,海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的,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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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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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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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 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国家发改委制定上述《办法》。《办法》指出,企业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会受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会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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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财政部: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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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6项条件。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办法》提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等6项激励措施。《办法》强调,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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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调整了核发权限,细化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具体制度,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并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办法》,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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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要求,发挥品牌展位的引领作用,推进新一轮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发布了上述《通知》。《通知》提出,申请范围为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2月2日,申请企业须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参展易捷通”系统登录填报,提交后打印材料并盖章,按展区(每个展区一式三份)于2月2日前报送市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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