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陆后台添加(banner)标题

公告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2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8-01-15 0:00:00 * 浏览: 512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02
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欢迎关注我会微信平台,获得最新政策信息。
微信号: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维码: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提出,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通知》还明确,满足个人项下雇员报酬、社会福利、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便利境内个人将境外合法收入汇回境内使用,以及境外个人将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附件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通知》明确,《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附件3)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国税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等4类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公告》对境外投资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规范。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申报表》,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申报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1、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2、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3、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4、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其中,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等表单,同时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公告》将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公告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自2018年12月31日起,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保障企业办事途径的自主选择权利,并做好新版文书、规范换用工作。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七、省国税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1、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互认,任一方一次采集,双方信息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免于重复办理。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2、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变更即可。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八、市国税局:关于推进东莞国税税务号微信预约办税服务的通知
《通知》提出从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推广“东莞国税税务号微信预约”办税模式。微信全预约是指纳税人在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东莞国税税务号微信全预约模块进行预约、取号。东莞国税税务号微信预约办税服务不仅可进行微信预约、微信取号,还有贴心的办税指南,定时的办税提醒。通过微信预约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业务的优先办理,不需要现场排队取号,节省等候时间。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九、市经信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并发布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主要内容:1、《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定义、管理原则,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2、智能制造实施细则规定,对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3、绿色制造实施细则规定,扶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节能先进奖励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等。4、服务型制造实施细则明确扶持两化融合项目、软件信息服务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工业设计项目、专业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项目范围。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规则》指出,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违规行为存续在3个月内,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予处罚。但未完成整改,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另外,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在6个月或以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在100人或以上,其违法程度则可达到“严重”档次,其中,存续期间在2年或以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达500人或以上,可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对违规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