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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莞港资企业升级转型联席会议有关商协会问题的答复 (2017.8.7)

关于对在莞港资企业升级转型联席会议有关商协会问题的答复 (2017.8.7)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11-21 16:03:02 * 浏览: 1473
关于对在莞港资企业升级转型联席会议
有关商协会问题的答复
 
一、涉及市环保局的问题
 
1、关于排污许可证办理的问题。《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授权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其中《排污授权管理暂行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请问东莞有哪些具体政策,指导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香港驻粤办、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答: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随后,国家环保部配套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率先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为指导企业如期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我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今年2月,市环保局印发了《东莞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并下发各镇(街)环保分局和相关火电、造纸企业,明确了发证范围、发证权限、申请时限、核发程序、工作任务等内容,市、镇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并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二是开展培训学习。今年3月,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东莞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改革专题培训》,参加人员包括各镇(街)环保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全市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负责环保业务主管及业务人员、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等,主要对国家排污许可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系统讲解技术规范和管理信息平台等内容,并对排污许可证申报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规范填报申请表格。三是通过集中办公形式指导企业填报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召集火电、造纸企业代表集中办公,指导企业完成填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建立网络工作群,与企业保持工作互动,掌握企业填报进度,及时在网上审核企业填报内容,并反馈修改意见,协助企业加快完成系统申报工作。
 
市环保局已在2017年6月30日前顺利完成火电、造纸行业等42家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下半年将开展电镀、印染、制革、化工、水泥、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13个行业共300多家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组织各环保分局培训学习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组织各相关行业企业培训,指导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资料。(市环保局答复)
 
二、涉及市人力资源局的问题
 
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劳动法》要求,企业遣散员工,需要给被遣散员工提供数额较大的经济补偿金,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请问东莞如何帮助企业解决?(香港中华总商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便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市人力资源局会依法做好有关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合理诉求。(市人力资源局答复)
 
三、涉及市科技局的问题
 
3、关于中小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广东省科技创新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请问东莞有何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答:目前,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有关规定,我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对象为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用于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不限于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1、购买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能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购买技术创新服务:(1)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2)检验检测服务: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3)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4)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孵化、项目路演、投资对接、上市辅导、新三板服务等。(市科技局答复)
 
四、涉及市倍增办的问题
 
4、关于调整“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公办学位分配的建议。对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6个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的政策,考虑到企业人才子女每年需求的学位不一致的实际情况,建议五年30个学位的指标不变,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年人数。(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答:企业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非常多,是否100%的试点企业均能实现倍增、完整享受5年政策红利也存在一定的变数。为便于操作,兼顾公平,根据相关会议精神,现阶段我市采取每年定额分配指标的方式扶持企业人才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对于个别企业存在不均衡使用学位指标问题,可用“一企一策”进行协调。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近期将印发的《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市倍增办答复)
 
5、关于调整“倍增计划”企业遴选标准的问题。当前,各个镇街实施“倍增计划”存在些许不同的遴选企业标准,但对大、小型企业标准一致。请问能否在遴选企业时,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制定不同的下限门槛,推动不同类型企业加入“倍增计划”?(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答:当前,我市各个镇街(园区)已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参考市级企业遴选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了镇一级的企业遴选工作。市级企业遴选具体评分方案中,对企业的规模、成长情况有相应的评分项,相对兼顾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但,具体镇街(园区)的企业遴选标准由于各镇街企业发展不均衡,不宜一刀切,须由其最终自行拟定,确保遴选出的企业需具备示范带动效应。对于相关商协会所提企业遴选标准事宜,我办将在下来的企业动态调整方案中有所体现,同时亦将向全市各镇街(园区)通报。希望各镇街尽可能采用市的遴选方式,确保不同规模的企业有相对合理的比例。(市倍增办答复)
 
五、涉及市金融工作局的问题
 
6、关于拓宽企业融资管道的建议。“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金紧缺、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缺少担保抵押物,专利、租赁土地等不被银行认可,同时申请使用政企联合基金,受掣肘条件多、适用范围少,且缺少港资银行参与“倍增计划”。为解决企业融资管道问题,建议:一是放宽企业融资的申请条件,接受专利、技术融资;二是降低基金的使用标准,让基金惠及更多企业;三是联手港资银行,为更多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答:(一)关于放宽企业融资的申请条件,接受专利、技术融资问题。近年来,我市通过鼓励银行机构业务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等方式,推动银行机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一是市政府于2014年5月出台了《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通过市财政出资设立5000万元创新创业种子基金、每年2000万元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2亿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及每年6000万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形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签约的18家银行已向我市839家企业实际发放信用贷款共1461笔,贷款金额合共64.61亿元;其中符合条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有829家企业共1380笔贷款,贷款金额合共45.77亿元。二是2014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商标专用质押权质押融资资助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86号),对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同意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且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是我市于2015年5月启动“税银通”服务项目,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向银行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款缴纳情况查询服务,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提供授信支持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该项工作旨在将纳税户的纳税信誉、税收贡献与其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紧密结合,为依法纳税的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以“纳税信用”换取“银行信用”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于营造诚信纳税氛围、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推行“税银通”服务项目是我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截至2016年底,东莞市银税合作产品已为超过1800户纳税企业、个人成功授信超过3.4亿元。
 
(二)降低政企联合基金的使用标准,让基金汇及更多企业问题。近年来,我市着重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企业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譬如,市财政采取跟进投资或阶段参股的方式吸引创投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了“东莞红土基金”、“中科中广基金”和“机器换人股权投资基金”等3个子基金,并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母基金,力争在2年内募资设立不同细分行业或领域的8支或以上直投子基金,形成总规模超过50亿元的“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此外,多家港资机构也提出成立莞港两地产业并购基金的合作意向,计划通过内外金融联动,从资本层面推动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引进和发展。为使政府引导基金惠及更多企业,市金融局将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发展形势、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等信息,着力解决政金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通过举办项目对接会、重点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活动,创造条件让金融机构和优质企业多接触、多交流、多沟通,构建互信、互赢、合作的金企关系,并力争莞港两地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落地,为在莞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规模和效益倍增注入金融动力。
 
(三)关于联手港资银行,为更多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目前我市出台的涉及企业融资的有关政策,在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资助奖励、风险补偿等方面,内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参与门槛为同一标准。下来,为鼓励港资银行更多参与“倍增计划”等政策措施中,市金融局建议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港资银行的政策宣讲,让港资银行更多了解我市出台的支持企业融资政策、“倍增计划”政策,推动港资银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二是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港资银行和港资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作用,探索由协会组织港资银企“倍增计划”对接会等活动,积极推动“倍增计划”在港资银行和港资企业中落地生根。(市金融局答复)
 
六、涉及市城管局的问题
 
7、关于完善《东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建议。据了解,我市计划出台的《东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会对企业造成新的影响。建议:一是请深切考虑企业执行的困难,对各项条款进一步完善;二是由于执行面广,有回收资质的企业少,希望设立一年的政策推广期,并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开展。(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答:我市于2012年11月正式实施《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现已过期,市城管局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上报市政府审定,正开展各部门及公众意见收集工作,下来市城管局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要求,对推进我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针对贵局问题中提到的执行困难、执行面广及设置推广期问题,我们将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并研究下来具体开展收运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鼓励更多的回收企业参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市城管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