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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9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意见反馈 (2017.2.10)

· 第119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意见反馈 (2017.2.10)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11-21 15:58:39 * 浏览: 1941
第119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意见反馈
 
一、关于进一步减免或取消镇(村)级综合服务费、合同核销综合业务费问题
 
会议指出,“综合管理费”和“合同核销综合业务费”均属镇村涉企收费,其实质是“合作收益”,是否征收、缴费标准应由双方协议确定,不得强制收取。近年来,市政府一直把规范镇村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2012年,市政府在东城、凤岗两个镇街开展了规范镇村涉企收费试点工作。2013年,市政府出台《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府〔2013〕1号),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的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市府1号文出台后,各镇街都规范了镇村涉企协议收费,部分镇街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减免措施。目前各镇街剩下的三类收费均由镇街与企业以协议的形式签订,其计费标准由各镇街与企业自行商定的,该做法符合市府1号文精神。对有关协会提出镇街收取的“核销费用”,属于镇街与企业以协议形式签订的“协作服务费”。若企业认为缴交有困难,可向所在镇街商务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会议强调,2016年5月25日,市商务部门向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下发了《关于取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业务的通知》(东商务〔2015〕169号),要求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业务。目前,各镇街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并交回“合同核销专用章”。一直以来,市商务部门没有对企业办理合同核销业务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镇街商务部门不能以办理业务为理由搭车收费。下来,我市将督促各镇街加大政策宣传,对有关收费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与企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相关标准。此外,目前市发改部门已基本摸清全市镇村涉企收费情况,正联合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规范(减免)镇村涉企收费的工作方案报市审定。
 
二、关于企业缺工问题
 
会议指出,截至2016年9月底,我市实名制就业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用工530.43万人,用工总量总体保持稳定。第三季度全市1800家企业用工定点监测数据显示,监测企业平均在岗人数384.50人,环比增加0.72%。总体来看,企业缺工情况较往年有所缓和。
 
会议并指出,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一直致力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着力抓好就业用工服务,采取了如下主要工作措施:一是通过市镇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校企合作”平台分别服务企业招用普工和服务企业定点培养和招用技能型人才;二是通过加强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发布、组织举办现场招聘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外出开展劳务洽谈等,开展招用工服务,引导员工在莞稳定就业;三是制定“校企合作补贴”、“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等就业政策,鼓励各类劳动者到企业就业;四是加强惠民政策、用工环境宣传,引导员工在莞稳定就业;五是优化积分入学项目、做好积分制入学网上志愿填报工作,为员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六是逐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在莞就读子女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均等化、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社会组织发展等,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归属感。
针对企业招工困难的问题,我市将不断优化完善就业用工政策,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吸引富裕劳动力来莞就业。会议提出,建议招工难的企业一方面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提出招用工需求,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招聘活动;另一方面,建议企业积极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我市各类优惠政策,关爱员工,提高企业员工对我市的归属感,避免优秀员工的外流。
 
三、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及住房公积金追溯年限问题
 
会议指出,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于2013年8月14日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根据第二条“妥善处理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中有关“补缴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实施时间(即1998年11月),并最早不超过员工在本企业的入职时间。
会议并指出,关于住房公积金追溯年限的问题,1999年4月颁布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国务院令26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建金管〔2005〕5号)已对补缴的最早时效进行了规定,但对职工的投诉维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没有进行时效上的限定。我市虽有地方立法权,但地方法规在制定上不能与国家法规冲突。鉴此,对于“追缴住房公积金设定追溯时限”问题,在现实操作中需要依靠国家对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已多次向省住建厅反映,同时考虑到劳资纠纷容易影响社会稳定,我市积极维稳,致力于及时进行调处化解。
 
四、关于员工社保问题
 
会议指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2016年7月后的缴费工资差额由企业申报补缴。
会议并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是用人单位及员工应尽的义务,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依法足额参保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企业应承担的成本,也避免了造成以后的更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如有需要,社保部门也可派人到企业作解释宣传。
 
五、关于“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 执行困难问题
 
会议指出,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是经市人民政府与黄埔海关2014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市政府十五届第113次常务会议决策部署,由市商务局会同黄埔海关加贸处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公益性平台,目的在于改革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基准价的定价规则,将定价权交回市场,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同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推动企业的废料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符合市场行情。截至2016年10月31日,该平台上已经注册并获得拍卖资格的废料回收企业有434家。据初步统计目前已经成交的废料,成交价比起拍价总体上溢价18.2%左右(平均值)。
 
会议强调,目前在平台成功注册的加贸企业有2985家,截至10月31日成交的项目达5026宗。自2015年9月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交易以来,很多企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市商务部门和黄埔海关近10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对平台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下来,我市将继续对该平台加以完善和提升,加大宣传力度,对企业进行再辅导、再培训,对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六、关于改善申报退税系统问题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省普遍存在申报退税所需电子信息传输较慢或缺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出口企业退税办理进度。根据当前相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需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等条件,且审核无疑点的方可办理退税。按照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一类企业实施5个工作日内办结制,对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的退税办结时限分别为10、15、20个工作日。电子信息由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系统自动导入。其中报关单信息涉及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两大部门,需要从税务总局层面优化系统设计,市国税部门已通过省国税局积极反馈完善电子信息传输机制的意见建议,目前税务总局正密切与海关总署协调联系解决信息传输存在的有关问题。
 
会议强调,针对企业申报退税所需电子信息传输较慢或缺失等问题,市国税部门要继续及时查漏补缺、不定期收集反馈并请求省国税局补读相关缺失信息,促进完善电子信息传输机制,加快企业申报速度,保证退税款及时生成,努力打通退税服务“最后一公里”。
 
七、关于海关部门评级考核指标问题
 
会议指出,东莞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证企业的评定标准以及企业降级的标准均由总署规定,全国统一实施,基层海关没有修改或变通的权限;对于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在认证企业的评定标准以及企业降级的标准考虑了违规(或差错)比例的问题。
 
会议强调,今年9月20日,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的函》(商务函〔2016〕787号),在全国选取了4家企业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海关总署对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已经出台了三项措施:“海关部门研究建立针对综服企业特点的统计方案,加注特殊标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综服企业特点的认证指标和标准;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对综服企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目前,黄埔海关高度重视,已到相关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调研,近期将研究出台具体举措支持东莞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
 
八、关于黄江镇常梅路裕元园区与北岸村高峰期公交班次较少的问题
 
会议指出,黄江交通分局已协调黄江镇公汽公司,计划近期抽调部分公交车开行1条临时公交专线。同时,黄江交通分局将会同黄江镇公汽公司对该园区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企业员工的出行情况,并加强园区周边公交线网优化规划,缓解企业员工的公交出行不便,长远解决园区上下班乘公交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