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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61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6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3-24 0:00:00 * 浏览: 332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61
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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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维码: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2、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3、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42667.htm
 
四、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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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2017年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要求,协同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不断夯实信用信息基础作用,强化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促进质量提升。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2017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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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公告
全国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信息化协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具体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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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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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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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务部:中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审议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内容的意向声明》
2017年3月24日,在中澳两国总理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澳大利亚贸易、旅游和投资部长史蒂文·乔博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审议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内容的意向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正式宣布两国将于2017年启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章节、投资章节以及《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的审议。
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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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税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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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金融专题项目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四批)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四批)第一部分“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领域”中的 “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新型科技金融服务”两个专题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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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环保局: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严格实行控制区域和流域内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促进污染减排,逐步改善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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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经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专业服务补助项目的通知
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文件精神,以及《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局制定了《2017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专业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就2017年专业服务补助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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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活动
1、2017“东莞外企大奖”参选邀请函
在东莞市商务局的指导下,我会现正式启动“东莞外企大奖”评选活动,本次大奖设置四个奖项,分别是:优越创新奖、卓越竞争力奖、市场拓展奖和卓越管理奖(详情请见附件),并非常荣幸邀请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东莞理工学院、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工业专业评审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业界代表钟志平先生以及普华永道前资深合伙人杜源申先生担任本次大奖的评选委员,欢迎各会员企业踊跃报名。
一、参选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市涉及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近三年内达到或符合每个奖项所列举的申请条件的其中一项;
3、企业自荐或经有名望的人仕提名推荐。
注:一家企业只可以参选一个奖项。
二、提交资料:
1、“东莞外企大奖”评选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简介。如有企业宣传画册、视频短片、PPT展示介绍则更好;
4、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摘要报表,内含年度进出口额、纳税额、销售收入等;
5、申请评选项目相关详细说明和数据说明。
三、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4月3日(星期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小萍女士
电  话:86-769-22881832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互联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经验交流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等文件精神,助推我市制造企业应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发展,不断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现定于3月29日召开“互联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经验交流会。有关安排如下:
日    期: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时    间:09:00-17:00开始;09:00-09:50签到,12:00-13:45午餐自理
地    点:东莞宏远酒店国际宴会厅
对    象:有意应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转型发展的制造业企业
会议议程:
时间
内容
分享嘉宾
9:50~10:00
主持人开场

10:00~10:20
领导及嘉宾致辞

10:20~12:00
“互联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关键策略(上半场)
CCTV-2央视财经评论员、
单仁咨询集团董事长单仁
12:00~13:45
午餐(自理)及休息
13:45~14:00
播放视频

14:00~14:15
嘉宾致辞

14:15~14:35
第八届东莞十大牛商颁奖仪式

14:35~16:05
“互联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经验分享
1.广东连盈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连发科教办公设备厂、广东聚大职能家具有限公司、广东聚大电商产业园董事长张锡林             
2.东莞市捷德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精啄皮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良碴
3.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赖世军
16:05~17:00
“互联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关键策略(下半场)
CCTV-2央视财经评论员、
单仁咨询集团董事长单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x_1.asp?N_ID=3891
 
3、亚马逊“全球开店”东莞3C数码行业推广活动
根据《关于举办2017年电子商务系列活动的预通知》(东商务函〔2017〕116号)安排,市商务局定于3月31日联合亚马逊、市电子商务联合会、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共同举办亚马逊“全球开店”东莞3C数码企业推广活动。有关安排如下:
日    期: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时    间:14:00-17:00开始(14:00签到)
地    点:东莞市常平镇塘角路24号元创动力互联网创新产业园
(导航设置“元创动力互联网创新产业园”)
对    象:具备制造或采购优质商品能力,产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未纳入亚马逊禁售品类目;所有外观、设计、商标和专利都受当地国法律保护,产品无侵权风险;平衡车产品需每个SKU审核;企业有意向通过电商渠道拓展欧洲、美国或日本市场。
会议议程:
时间
内  容
演讲嘉宾
14:00—14:30
签到

14:30—14:35
领导致辞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负责人
14:35—14:40
嘉宾致辞
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会长
14:40—14:45
介绍亚马逊“全球开店”项目
亚马逊“全球开店”华南区政府事务总监
14:45—15:15
如何成为亚马逊“全球开店”卖家企业;头程物流;海外运作;结汇回款等解决方案
亚马逊“全球开店”招商经理
15:15—15:35
亚马逊物流+中国跨境业务介绍
亚马逊全球物流部
15:35—15:55
成功卖家企业案例分享

15:35—16:00
打造全球化电商品牌的策略选择

16:00—16:30
互动交流
亚马逊、元创集团、企业代表
16:30—17:00
现场参观

 
4、新疆兵团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将组团参加2017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并于4月21日在东莞市举办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会。届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十二师综保区、十二师工业园区将针对兵团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综合成本、周边市场分析、当地财税优惠政策等进行介绍。有关安排如下:
主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日期: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
时间:09:00-12:30会议
地点:东莞市嘉华大酒店A楼5层 嘉华大宴会厅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1号
对象:企业管理层以上人员
内容:1、领导致辞;
2、兵团各开发区介绍投资环境、优惠政策;
3、茶歇;
4、企业嘉宾与开发区对接,洽谈;
5、成果签约;
6、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