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2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06-03 0:00:00 * 浏览: 711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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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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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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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协议》),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现就有关问题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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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质检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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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局: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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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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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2015年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试点地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试点方案,努力推进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着力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确保取得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和经验,现就相关事项发出通知。
试点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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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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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外汇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规定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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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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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在委托研究机构评选的基础上,确定了天津、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青岛、厦门、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郑州、保定、临沂、赣州、岳阳、义乌等20个城市为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现将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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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发改委: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带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现将有关工作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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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充分发挥能源技术创新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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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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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局:公告2016年度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产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平板电视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
2499号),现将2016年度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产品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入围企业可在入围产品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按承诺完成能效“领跑者”产品的年度推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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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家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提出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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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国家安监局、交通部、铁路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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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家工商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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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省人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告(第61号)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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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省人大: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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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市科技局:关于明确科技保险补贴(贷款)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及全市科技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对降低企业科技创新风险和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功能作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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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专利促进项目的通知
为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切实发挥科技政策的引导作用,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现决定受理2016年市专利促进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做好辖区内申报组织工作和项目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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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科技局: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创业导师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水平,现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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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6年东莞市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6年东莞市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环境监管,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2016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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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国税局:免抵退税所需的2016年6月的汇率
美元: 100:658.89 欧元: 100:733.08
日元: 100:5.9543 港币: 100:84.789
英镑: 100:953.69 新加坡:100:478.03
加拿大:100:503.55 澳元:10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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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市国税局: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告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纳税人能快捷、准确办理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作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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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市人资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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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市人资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引进人力资源,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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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市人资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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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现承担的部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二)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为统一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港区范围不明确的企业的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三)港区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四)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移交监管对象的重大危险源备案、从业人员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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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6年6、8、10、12月;2017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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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的通知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驻粤办”)特邀请我会会员企业,提供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招聘资料,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直接联系。同时,也特别欢迎企业在将至的2016年暑假期间,为在粤的香港学生提供短期实习及工作机会。学生可以透过实习了解企业的运作,同时为企业作出贡献。
欢迎有兴趣的企业填写回执表格,香港驻粤办会将相关资料交予广东省内大学,作为招聘在粤就读或毕业香港学生之用。此活动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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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_1.asp?N_ID=3527
3、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入会邀请函
为更好地凝聚外商投资企业家新生代和新一代的力量,我会成立了青年委员会,由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何啟文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于我会2016年春茗晚宴上进行了授旗仪式。青年委员会是我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招募具有共同目标、有冲劲、勇于创新、敢于承担的青年企业家,以外商协会的资源、人脉及活动为基础,促进青年的成长和发展,栽培新一代企业接班团队,为东莞工商界及社会作出贡献。其开展的具体活动有:
一、参观高新科技项目及自贸区运作等活动;
二、培训、交流和实习;
三、与其他地区青年委员会作拜访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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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免费刊登2016《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企业资料的函
为协助推广在珠三角九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内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同时便利在粤港人寻找更多当地香港服务提供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计划2016年第三次编制《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以服务业分类,刊登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及标志、业务介绍、联络方式,品牌标准,二维码,资料刊登费用全免。
《名册》计划于2016年8月中旬出版,印刷版本将于指定地点免费派发,同时亦会制作网上版本上载至驻粤办及广东香港商会网站供公众查阅。如各会员企业有意提供刊登资料,请填妥附件《2016<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企业资料表格》,并以电邮或传真形式交回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秘书处,联系人:罗娜,电话:020-8331
6005,传真:020-8331 2295,电邮:hkcccg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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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参选「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的邀请函
香港中华出进口商会推出的进出口企业大奖,为表扬及鼓励杰出的进出口企业多年来对香港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及努力。现该会举办第三届「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藉此表彰优势企业,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凝聚及团结业界同仁,激励大家迎难而上,推动进出口业继往开来,走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分为六大奖项,包括:「市场拓展奖」、「企业传承奖」、「卓越成就奖」、「创业精神奖」、「电子商贸奖」和「优越创新奖」,表扬于不同方面拥有杰出表现的进出口企业。特此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
大奖时间表大致如下:
报名期:4月19日至 6月22日
预审期:7月初
评审期:7月21日及22日
颁奖典礼: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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