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陆后台添加(banner)标题

公告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8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2-04 0:00:00 * 浏览: 249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8期
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
 
    欢迎关注我会微信平台,获得最新政策信息。
    微信号: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维码:
 
 
一、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55号)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2、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3、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4、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5、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6、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8、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9、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48号)同时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4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即特惠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2、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一)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即无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对其他370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
(二)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三)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台账保证金。
3、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4、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7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并就有关事项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现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包括: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2、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5、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6、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7、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九、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0号)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4、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7、在附则第十八条后新增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授权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出具《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此外,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1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装运前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一、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2号)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二、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3号)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出口玩具首次报检时,还应当提供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4、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删去第四章。
6、删去第二十四条。
7、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
8、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9、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0、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重点项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历史数据和产品通报召回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检验项目。”
此外,《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三、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174号)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4、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5、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6、删去第九条中的“(四)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将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9、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10、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3)”。
11、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在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12、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见附件4)”。
13、在第三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14、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四、省人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shfgc@gdrd.cn,传真:020-37866802。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五、黄埔海关:公告2015年第4
为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在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分类复制推广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现就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上合称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在黄埔海关关区内,《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上合称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无需再行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2、海关保留在必要情形下收取原产地证书原件并开展核查的权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六、省人资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指导和帮助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定,省厅制定了《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设定了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目前过渡期仅余三个月时间,但仍有部分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降至10%以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人员、职责,设立工作台帐及时间进度表,依法指导用工单位制定、完善、备案、实施调整用工方案,落实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宣传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劳务派遣调整用工的重要意义。要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调整用工的具体指导,引导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共同依法有序地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平稳过渡。
3、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查摸底,动态掌握数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用工单位分批开展指导。要加快推进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工作步伐,敦促用工单位备案调整用工方案及相关材料,并主动约谈大规模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指导其制定、完善和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依法有序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4、加强预防处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应急处置预案,动态掌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畅通信访渠道,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征信查询接口重新启用的通知
即日起,我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征信查询接口重新启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需要核查个人征信报告的申请人无需再前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也无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或代办机构递交纸质个人征信报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八、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15年度部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东莞市2015年度部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请参考以下网址。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九、市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前,应将参保缴费等信息如实告知参保人并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视同已经参保人确认。
2、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为顺利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政策实施初期(即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
3、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及标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下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情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6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六)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
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非参保人身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服务管理。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5、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具体配套操作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制定,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参保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缴费年限纳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按原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从实施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医疗保险基金停止支付。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市社保局: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1、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2、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3、本标准有效期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一、市社保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参保合理有效利用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资源,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东社保〔2014〕7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的住院治疗。
2.社区门诊首诊: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3.社区门诊转诊:指医疗保险参保人经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的就医。
4.特定门诊:指医疗保险参保人经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出具特定门诊批复意见的门诊就医。
5.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指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
1.住院: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受伤后的住院治疗。
2.门诊: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受伤后的门诊就医。
(三)生育保险:
1.住院:指生育保险参保人因分娩、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治疗。
2.门诊:指生育保险参保人进行产前检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治疗。
第二、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范围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请参考公布网页)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首诊、社区门诊转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工伤保险门诊。
(三)市外定点医院
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定门诊,工伤保险住院、门诊。
第三、其他事项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地址内,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因故不能在原服务地址继续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应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二、市科技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的通知
请我市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统计对象为2012、2013、2014年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2015年当年已公示的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拟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尚在培育期内的企业(2015年统计对象为2015年当年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登录广东省“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按要求依次填写企业运行数据。
请相关企业于12月21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并于12月25日前打印带有水印号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PDF文档,加盖单位公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到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高企培育库企业的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到东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联系方式
1、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胜和广场D座10楼1003室
联系人:袁秀珍
联系电话:22993692
2、东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90号方中商贸中心907室
联系人:郭志刚、祁智蕾
联系电话:22992438,22992408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stb.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kj/ptzgg/201512/987993.htm
 
 
二十三、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转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6届毕业生大型校园招聘会邀请函
为搭建高校毕业生与东莞企、事业单位供需交流平台,更好地为东莞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校优秀毕业生,进一步促进东莞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将于2015年12月17日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举办2016届高校毕业生大型校园招聘会。欢迎各会员企业踊跃报名参加。
日期:2015年12月17日(星期四)
时间:下午2:00~5:30
地点: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小坑工业区文昌路1号,东莞市第六中学后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转发香港工业总会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的邀请函
香港工业总会(以下简称“工总”)与中国银行(香港)(以下简称“中银香港”)于2015年携手设立「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旨在鼓励香港及泛珠江三角洲从事制造业及服务业的企业推行环保措施,致力减少有关地区的环境污染。
工总于2005年开始创「一厂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壹-壹-壹计划”),让香港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同业肩负企业社会责任,减轻环境负担。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集团,一向致力支持及推动环保减碳工作,与“壹-壹-壹计划”的宗旨配合,希望能推动更多业界机构参与,同为环保贡献一分力。为吸纳更多企业参加,由本年度开始“壹-壹-壹计划”将升级为「一企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策略,计划亦首次设立一带一路环保领先嘉许奖」,以表扬在沿线地区提倡和推动环保的企业。特此,该会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有关奖项安排如下:
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主要奖项:
制造业及服务业各设以下奖项:
1.「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金奖(一名)奖金港币120,000元
2.「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银奖(两名)各获奖金港币50,000元
3.「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铜奖(五名)各获奖金港币10,000元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转发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部分活动的通知
2015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定于12月11日至13日在东莞举行,以“创新创业 融合发展”为主题,举办两万平方米科技展览以及科技主题论坛、洽谈对接、项目签约等活动,突出国际合作、创业孵化以及科技金融融合等特色亮点,力争打造层次高、实效好、影响广的国家级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具体内容请参考以下网址:http://www.kjhz0769.org/Default.aspx
? “2015莞港合作论坛”:
“2015莞港合作论坛”邀请东莞电视台知名主持人沈苹担当论坛主持,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林江先生、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自动化科技部首席顾问葛明先生、东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查日升先生、香港龙昌集团董事总经理梁钟铭先生等四位作为访谈嘉宾,围绕“聚焦机器换人加快升级转型” 展开一场激进与淡定的思辩、睿智与务实的交锋,围绕“聚焦机器换人·加快升级转型”主题,结合各位嘉宾专业特长、研究领域和职业特点展开对话,重点剖析目前东莞乃至全国“机器换人”所面临的现状、遇到的困难和建议对策,为全市各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奉献一堂智慧交融的思想盛宴。
时    间: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14:00签到,14:30-16:30论坛
地    点: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宏图厅(地址:东莞市新城区中心会展北路)
进    场:请凭我会发出的《活动确认函》及个人名片免费进场
嘉宾简介:http://811468.134209.30la.com.cn//script/News/DETAIL_INC.asp?N_ID=3385
? 中国东莞国际创客嘉年华
为推动我市企业与独联体国家开展先进技术转移合作,拓展与国际先进技术产品市场合作渠道,首届“中国东莞国际创客嘉年华”的首日举办“一带一路”独联体国家国际创客路演及项目对接活动(创客路演后移步在独联体专题展位(A1)上进行洽谈对接)。
活动项目:“一带一路”独联体国家国际创客路演
时    间:12月11日(星期五)  14:30签到,15:00-16:30路演
地    点:东莞市国际会展中心(地址:东莞大道鸿福路口东莞国际会展中心)
进    场:请凭我会发出的《活动确认函》及个人名片免费进场
项    目:1、表面超疏水处理制剂;2、采用溶胶-凝胶法制备氧化锌太阳能电池活性层;3、磁性研磨表面处理技术;4、稻壳加工二氧化硅;5、应用于汽车行业燃料(柴油、汽油)的液体油品添加剂“安娜梅卡塔尔”。请到以下网址下载具体内容:
活动项目:展览和项目对接
开馆时间:12月12-13日(星期六、日)  09:00-17:00
地    点:东莞市国际会展中心(地址:东莞大道鸿福路口东莞国际会展中心)
进    场:凭个人名片免费登记进场
项    目:1、防火膨胀型涂料;2、天然和人造皮革涂层制剂;3、汽车车身临时防护涂料;4、汽车车身憎水-上光剂;5、纺织物(绒面革、皮革)憎水剂;6、用于汽车车身深层清洁的黏土;7、真空等离子技术创造的具有固体润滑剂属性的耐磨涂料;8、铝基合金表面室温阴极电弧沉积硬质涂层;9、具有移动电极单元的微生物燃料电池;10、铝合金基体分散-多孔材料;11、熔融加工粉末材料铸造生产;12、非晶合金和纳米材料;13、部分石墨化的铸铁刹车片;14、用于生产重载齿轮铸制品的钢材;15、高耐磨性复合铸造材料;16、新型电磁作用下的接触点焊技术;17、新型等离子热喷涂技术用于管结构保护涂层;18、焊接和堆焊中合金钢和中碳钢(无需预热);19、新型超细复合粉末材料;20、利用纳米技术焊接低合金钢;21、表面超疏水处理制剂;22、采用溶胶-凝胶法制备氧化锌太阳能电池活性层;23、应用于汽车行业燃料(柴油、汽油)的液体油品添加剂“安娜梅卡塔尔”;24、磁性研磨表面处理技术和纳米技术。请到以下网址下载具体内容:
http://811468.134209.30la.com.cn//script/News/DETAIL_INC.asp?N_ID=3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