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3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4-06-30 0:00:00 * 浏览: 793
2014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434期
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提振外贸企业信心,降低经营成本,商务部决定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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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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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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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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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并发出了《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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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推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解决目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格式不统一、重点内容审核要求不一致、缴费证明出具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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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度)等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度)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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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此外,农民工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基本实现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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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黄埔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黄埔海关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关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废止黄埔海关2012年第11号公告、黄埔海关2014年第1号公告,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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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黄埔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黄埔海关关于废止黄埔海关2007年第2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海关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废止黄埔海关2007年第2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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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中取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收取和扫描的通知
为提高办事效率,即日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中,取消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收取和扫描。各缴存单位请认真做好《变更清册》和批量电子磁盘开户职工的姓名、证件号码和缴存额等信息的填写核对,归集银行要加强与公安联网系统核查,确保开户资料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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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业务规则变更的公告
5月28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用新系统后业务办理变化的公告》,明确逐月划扣服务(含原委托提取业务)每月划扣金额由“月缴存额-1元”改变为“账户余额-10元”,该业务规则的改变可能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业务规则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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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向社会公开广东国税系统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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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14号)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发出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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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的通知
为加强对排污口及监测点位布设管理,规范设置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17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函〔2014〕3号)。在贯彻好东环办函〔2014〕3号文基础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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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3〕15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粤府〔2014〕6号)要求,充分调动相关企业按期完成高污染禁燃区内相关设施的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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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称莞韶园),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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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2014年6月30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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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近期活动
1、会员优惠——我会委派专人免费协助您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
享受海关A类管理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有: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等。
近年,海关不断深化企业分类通关改革,给予A类、AA类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为了协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来料加工会员企业除外)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我会与东莞各海关关区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海关欢迎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A类管理企业。根据海关要求,我会委派专人免费指导企业完成有关申请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委派专人负责,集中审核,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我会开展此项服务已近两年,并成功协助了近二十家会员企业获得海关A类管理企业资格。此项服务长期接受申请,如欲了解详情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86-769-228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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