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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1102期)《駐粵辦通訊》(號外)

(第1102期)《駐粵辦通訊》(號外)

* 来源 : 香港驻粤办 * 作者 : 东莞外商协会 * 发表时间 : 2019-03-21 * 浏览 : 509
 (第1102期)《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聯合發佈上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關於所得來源地
  • 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第一條第一項);
  • 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以下統稱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西曆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於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西曆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曆天數之比;
  • 對於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關於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
  •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後,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部分外,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無住所個人使用稅收協定
  •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以及
  • 本公告所稱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7_3194513.html
《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聯合發佈上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

(b)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5_3194018.html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903/t20190315_3194123.html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183天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答記者問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聯合發佈上述《通知》,主要內容包括:

(a)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b)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c)本通知適用範圍包括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等大灣區珠三角九市;以及

(d)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15_3194004.html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903/t20190315_3194122.html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3月15日表決通過了上述《外商投資法》。主要內容包括: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投資促進
  •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佈;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投資保護
  •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投資管理
  •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等。

   法律責任
  •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以及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