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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DONGGUAN CITY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DGAEF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东莞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外商投资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立足政企、沟通创造未来;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商务局(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东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大楼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东莞市的投资环境,为境外客商来莞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五)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与境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出版会讯等,以利于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提供的经济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出咨询;

(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援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良好的信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提供经营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宜;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人选为理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副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执行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副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此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    需要本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分支机构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听取和反映本分支机构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分支机构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由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会长)、副主任委员(副分会长)、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